一度曾被媒體關注的安防領域最大知識產(chǎn)權案件終有一審結果,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下發(fā)行政判決書,撤銷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07第5653號《關于第1060011號“艾禮富ALEPH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以下簡稱第5653裁定),同時裁定商評委重新就第1060011號商標作出爭議裁定。
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曾在2008年5月9日《艾禮富商標之爭從頭再來》一文中對艾禮富商標爭議來龍去脈作過詳細報道。2008年3月25日,原告艾禮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禮富公司)不服商評委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的第5653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第5653號裁定,撤銷第三人武建鋼第1060011號“艾禮富ALEPH及圖”商標。
艾禮富公司訴稱,一方面商評委認定事實錯誤,“艾禮富ALEPH及圖形”是艾禮富公司在先使用的企業(yè)名稱及企業(yè)標志,且該商標是日本艾禮富公司已在先注冊于日本等國并使用多年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另一方面適用法律錯誤,在證據(jù)采信上違反《商標評審規(guī)則》中關于證據(jù)規(guī)則的法律規(guī)定,沒有考慮有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
商評委辯稱,第5653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艾禮富公司的起訴,維持第5653裁定。
第三人武建鋼述稱,艾禮富公司對“艾禮富ALEPH及圖形”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權利,原權利人注冊、第三人受讓爭議商標的行為均為合法行為,第1060011號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第5653號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艾禮富公司未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提交而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27份新證據(jù)中,除證據(jù)3、18、19以外其他證據(jù)不予考慮。針對艾禮富公司提出的商評委漏審商標法第十三條這一爭議理由,由于艾禮富公司在爭議申請書中并未將第十三條作為撤銷爭議商標的理由,因此法院對這一主張不予支持。對于艾禮富公司在商標評審程序中補充提交的深圳市寶安區(qū)西鄉(xiāng)鎮(zhèn)寶生制品廠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訂貨傳真等證據(jù)材料,法院認為并未超期,艾禮富公司在其提交有關證據(jù)材料中提及其對爭議商標享有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抄襲了日本艾禮富公司使用多年的商標,商評委應在評述上述爭議理由的基礎上作出爭議裁定。
艾禮富公司負責人表示,7年的商標之爭司法途徑上終于有了一審結果,但這只是維權路上邁出的一小步,艾禮富商標理應回家。這不僅是給艾禮富公司廣大消費者、經(jīng)銷商一個交待,也是給社會安全和消費者人身安全一個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