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智慧城市建設中舊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導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模式面臨改革,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模式(以下簡稱PPP),正成為我國基建投融資改革的重要方向。運營商如何成為PPP模式的關鍵抓手,成為解決難題的鑰匙?
智慧城市建設投資需求巨大
據了解,我國各政府部門對智慧城市投資規(guī)模大,高達8000億元。由于計劃建設的智慧城市達484個,平均每個城市的建設資金約16億元。16億元,建設某個智慧行業(yè)作為樣板也許夠了,建設完整的智慧城市是遠遠不夠的。一方面,這些試點對運營商是一個大市場,運營商需要深入挖掘;另一方面,政府很難拿出這么多的投資進行建設,特別是2015年后期,政府面臨越來越大的國內和國際形勢困難,國家財政大幅投資也是不明智的。
2015年4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由發(fā)改委牽頭制定,由發(fā)改委、財政部、住建部、央行四部門聯合發(fā)布。這個辦法對解決智慧城市的建設問題也許是一個好的思路?!掇k法》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的定義是“政府采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會上討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時,李克強總理說,這個辦法對當前吸引民間投資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撬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有了法規(guī)保障,社會資本才愿意也才敢進來,這個管理辦法給社會資本吃了‘定心丸’。”
李克強總理指出,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這一引擎的作用尤為重要。一定要有緊迫感,尤其是政府帶動的“四兩撥千斤”的投資要抓緊落實。會議通過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為解決實踐中反映突出的特許經營項目涉及環(huán)節(jié)多、審批期限長、程序煩瑣等問題,提供了制度保障。
運營商應前瞻性參與智慧城市建設
運營商參與智慧城市建設,需要參與各方有良好的合作,而這種合作是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需求利益的。
一方面是政府有著投資資金、技術及專業(yè)運營等利益訴求。智慧城市成為國家戰(zhàn)略,多地成為政府試點地區(qū),項目需求強烈;智慧城市需要相對廣泛分布的IDC數據中心及專業(yè)的數據應用平臺支撐;智慧城市需要廣泛覆蓋的基礎網絡資源;智慧城市需要涵蓋互聯網、通信網絡硬件設施、數據整合軟件技術能力。此外,智慧城市產生的大數據資產,作為一種戰(zhàn)略資源,對安全性、共享機制等有特殊要求。
另一方面,運營商在利潤和社會責任之外,對智慧城市這個市場也有許多利益訴求。其一,作為運營商,通過合作,可以獲得核心城市土地、用電等優(yōu)惠政策。其二,運營商可以整合利用零散省市級IDC老舊基礎設施,推進云+SDN部署,盤活資產,運營商的二級IDC設施老舊,分散在各地市,光改后成為“包袱”資產,亟待盤活。其三,運營商可以借機獲取智慧城市應用層運營權。運營商SDN云平臺技術較成熟,可實現智慧城市多層面應用需求,獲得全國各主要地區(qū)大面積部署SND云平臺的政策扶持。其四,運營商可以獲得智慧城市相關公共性大數據(政務數據、民生數據)資產,主導大數據共享。運營商通過智慧城市建設,收集和積累大數據資源,對建立大數據共享平臺具有天然優(yōu)勢。滿足政府對大數據互聯共享需求的同時,運營商開發(fā)大數據應用產品,對內提升經營和服務水平,對外增強產業(yè)合作的競爭力。國務院2015年提出《關于促進大數據發(fā)展的行動綱要》,將大數據提升為國家戰(zhàn)略的高度?!毒V要》中涉及優(yōu)先推動交通、醫(yī)療、就業(yè)、社保等民生領域政府數據向社會開放,正是智慧城市的核心領域。運營商具有先進的大數據技術和豐富的經驗,建設大數據共享平臺,可以提升其在智慧城市項目競爭中的優(yōu)勢。運營商建設大數據共享平臺,加強對外部數據資源的吸納和聚合能力,將各個領域的大數據鏈接匯聚起來,對內提升經營和服務水平,對外增強與互聯網等行業(yè)合作的競爭力。
因此,筆者認為,運營商可參與智慧城市網絡及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從而打通社會性數據采集—加工—應用流程。運營商充分利用自身大型數據處理及數據安全保護方面的優(yōu)勢,完善平臺功能,主導數據開放行業(yè)標準;通過大數據開放平臺,向政府提供智慧城市相關數據服務,支持政府工作;利用數據開放平臺主導產業(yè)間大數據合作發(fā)展,同時提升自身服務。
PPP模式兼顧各方利益
先來看看一些PPP模式的經典案例,比如鳥巢項目,可以作為運營商參與PPP模式的借鑒。2003年,中國中信集團聯合體作為法人合作方招標的中標方與北京市政府草簽了《特許權協議》、與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奧組委草簽了《國家體育場協議》,并與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合同》。協議規(guī)定:國家體育場有限公司經營期限自2003年12月17日至2038年12月31日。屆時國家體育場將被無償移交給北京市政府,并確保所有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tài)且能夠操作國際大型賽事。同時,中信聯合體將被授予國家體育場30年的運營權,其間政府不參與分紅。
筆者認為,運營商牽頭通過PPP模式參與智慧城市建設,可以使各個方面得到滿足。從參與企業(yè)角度看,滿足其產品和服務的高科技、高知識、高效益。從居民角度看,其信息、知識獲取利用能力建設得到普及深化并保持常態(tài)化。從資源環(huán)境角度看,推行智能化和低耗化無疑是對資源的節(jié)約和對環(huán)境的保護。從政府角度看,可以推進城市管理服務流程的重塑優(yōu)化,決策運行的智能化、協同化、精準化和高效化,同時推動產業(yè)智能化和智能產業(yè)集聚化。
運營商在智慧城市的建設中,可以通過較少的投入A1,利用PPP模式的協議和金融的杠桿,獲取可以自由支配較大的T資金,顯然T>A>A1。一方面解決了目前政府和運營商投資緊張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PPP協議,將運營商、政府、銀行、其他合作方綁定在一條智慧城市的戰(zhàn)船上,遨游在土地、電力、消防等領域。
PPP模式的實施還可以促進政府改革,轉變政府職能,PPP模式可以作為政府解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可持續(xù)發(fā)展問題的途徑,PPP模式實現了政府融資風險的轉移。生效通過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實現了權利共享、參與多方共贏,可以說,裝備了PPP武器、居于牽頭位置的運營商在這個智慧城市的建設過程中責無旁貸。